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198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李留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朱燕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新280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6,513.80元,执行费3,89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冻结到大额存款或其他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将被执行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相关手续予以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将被执行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库尔勒市的房产相关权证手续予以查封,该房产有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新疆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玉素甫米吉提
审判员    梁达
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