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259号
申请人:巴州新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华凌市场。
法定代表人:刘新永。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巴州新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巴州新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9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科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9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