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恢153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556号百信钻石A-1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15960C。
法定代表人:李满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市高新区天津南路196号银座中心六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0602795L。
法定代表人:孙启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2民初26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97268.26元(其中本金549374.26元,执行费7894.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西域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买 买 提 艾 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亚夏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