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241号
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红湘北路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德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