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0106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市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简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辉,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该公司业务代表,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友安盛国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781535.2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1781535.2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4日、2018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不动产、工商信息、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伟查询到房产及土地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5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块土地,因此土地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故未能评估拍卖;
4、因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5、因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违反报告财产令不如实报告自己财产所有情况,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宇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艾尼瓦尔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合木提江&mi d dot;伊不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