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6484号
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口岸路36号华汇商务楼商业5室。
法定代表人:安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小军,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遥,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汇英利防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     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欧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