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财保204号
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路北侧公租房。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韩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06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606元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83元,由申请人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 旭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赵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