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706号
原告:新疆***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经济开发区杭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水韵路工商小区1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韩文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婷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