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01民初3012号
原告:新疆乐福之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四川弘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水韵路工商小区1单元1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乐福之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福之家石墨烯公司)与被告新疆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辉建设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乐福之家石墨烯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福之家石墨烯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乐福之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计642元,由新疆乐福之家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清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