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480号
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台县泓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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