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民初2088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古城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北门市场**2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阳金,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奇台县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费用1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1日下午,被告***、阳金找原告在奇台县***景工地干活。2020年6月4日下午6时左右,原告在绑扎钢筋时,木架断裂从高处坠落,造成原告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侧外踝骨折。该工程系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0月21日,经新疆**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出院找被告协商处理,但被告相互推诿,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奇台县方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关于***的工伤认定申请,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8日受理该申请,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于2020年6月4日在奇台县***景项目工程受伤系工伤的认定。鉴于***受伤的性质已经被奇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本院依法认定***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赔偿的程序获得救济,***直接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