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5民初1799号
原告:***,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新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奇台县西北湾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西北湾镇***。
被告: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北门市场**2丘****。
原告***与被告奇台县西北湾镇***民委员会、新疆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0元,减半收取计380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