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01民初2028号
原告:莎车县好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556461427Q,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尼亚孜·图尔孙,该公司经理。
原告: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5MA779PGY3H,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澳布力喀斯木·麦麦提,该公司经理。
原告:格尼江·艾海提,男,维吾尔族,1972日2月7日出生,住莎车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热西丁·阿不力孜,新疆苏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0MA775GWR1H,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付耀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男,汉族,1984年07月06日出生,新疆金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水,男,汉族,1971年12月13日出生,新疆金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原告莎车县好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格尼江·艾海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莎车县好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格尼江·艾海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6.44元,由原告莎车县好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莎车县阿克尤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格尼江·艾海提负担。
审 判 员 李梦尼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