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2975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贺德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