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保1705号
申请人:库尔勒伟业钢模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何登伟。
被申请人:***,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贺德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库尔勒伟业钢模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801财保16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库尔勒伟业钢模租赁部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859.5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9,859.5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 雨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崔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