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4575号
申请人:**,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贺德庆,系该公司负责人。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27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2,29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2,291.9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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