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2131号
申请人:***,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贺德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5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675.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洛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4,675.0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雨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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