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1525号
原告:浙江久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泛亚中心28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05327073。
法定代表人:徐从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59号高层住宅楼1栋4层3单元40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255045407。
法定代表人:刘旺明。
原告浙江久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久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久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久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元,由原告浙江久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慧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研
书 记 员 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