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执保1830号
申请人: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曲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丝***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江吐尔地,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丝***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财保1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疆丝***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丝***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15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丝***梨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1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阿曼古丽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