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845号
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4号川亿银座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曲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卡瑞尔庄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工业园区迎风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孟珍,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卡瑞尔庄园酒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巴都木 才次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胜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