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丝路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民初7823号
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24号川亿银座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曲鹏,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兵,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丝路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建国南路49号九鼎梨城市场10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江吐尔地,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丝路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76元,减半收取计814.38元,由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依 巴 代  提 牙 生
人民陪审员         周 玉 梅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则拉莱艾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