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巴州乐学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01民初1581号
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州乐学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州乐学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6.35元,由新疆玖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森 德 木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