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26执695号
本院在执行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拜城县昆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拜城县昆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汽车等。由于被执行人拜城县昆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926执6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撤销执行申请后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可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刚
审 判 员 李 海 潮
审 判 员 买尔帕提·亚森
书 记 员 张 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