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516号友好步行街石油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卢成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3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建 艳
审判员 黄淑梅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