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5民初15号
原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4194974XK。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省灵宝市人,现住山南市加查县。
被告: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72231107T。
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58.37元,减半收取计36,429.19元,由原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仁罗布
审 判 员 达瓦次仁
审 判 员 白 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黄 菊 英
书 记 员 达娃昌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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