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669号1栋十一层1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新疆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6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聚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6528.3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2年5月19日、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7日、2022年8月1日、2022年12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无银行存款,财付通存款1148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 3、本院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委托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滨河一组团25号楼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又于2022年6月17日委托查封,该房产有抵押,无法处置。 4、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委托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11489元,未执行到位275039.3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吾买**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