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华铁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4民初1819号
原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铁热克东街(金鑫花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任丘市华铁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刘庄开发区。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杨京,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国俊,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勒市铁克其路豪帅丽都小区**楼****,住**,住**勒市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华铁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余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0.6元,减半收取2900.3元,由原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唐海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