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新2927民初799号
原告:如***·约**,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乌什县。
被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铁热克东街。
法定代表人:杜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新疆张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住新疆自治区阿克苏市丽园七区。
原告如***·约**与被告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建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如***·约**,被告乐鑫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如***·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3日起,***通过挂靠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方式,取得了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阿恰塔格乡1村、2村、8村的防渗渠工程,并找了如***·约**自带铲车为其施工,合计工作20天,至今未付工资11,000元。本案被告***亦出具劳务费结算单承认欠劳务费的事实,但经多次催要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劳务费。证据:1.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乐信公司营业执照;2.申请书;3.乌什县水利工程管理总站与新疆乐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4.***出具的劳务费结算单;5.乌什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6日与***做的谈话笔录;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相关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鑫建工公司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告起诉被告乐鑫建工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被告公司从未雇佣过原告,付款方应是***并非被告乐鑫建工公司。2.被告乐鑫建工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向***付清,现公司不欠***任何工程款。
被告***未到庭,无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原告如***·约**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1,000元。被告乐鑫建工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该证明上没有该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的签名。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庭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乐鑫建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汇款单扫描件两份。用以证明乐鑫公司已将***的工程款付清。原告如***·约**对该证据认可,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3日起,***通过挂靠乐鑫建工公司的方式,承包了乐鑫建工公司在阿恰塔格乡1村、2村、8村的防渗渠工程,并找杨永志、艾克热木·艾则麦提、吾加木·伊马木尼亚孜、穆合太尔·图尼亚孜等人为其工地拉运砂石料,找如***·约**自带铲车为其施工。如***·约**自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工作了20天,每天工资800元,工资合计16,000元,支付了5,000元后,尚欠11,000元未付。2021年2月,因众人找***索要民工工资一事被反映到乌什县人民检察院,同月26日,乌什县人民检察院找到***并为其做谈话笔录,笔录中***认可欠付如***·约**劳务费11,000元未付,并承诺于2021年4月之前将钱款付清,但此后一直未付。
2021年7月15日,乐鑫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与***通话询问乐鑫建工公司是否还欠***钱款,***回答称不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欠款被告乐鑫建工公司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中,***认可欠付如***·约**劳务费11,000元的事实,并承诺付清。***系借用乐鑫建工公司的资质进行实际施工,被告***系挂靠人,被告乐鑫建工公司系被挂靠人,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且未有证据表明乐鑫建工公司尚存有***的工程款未付,故乐鑫建工公司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约**劳务费11,000元;
二、驳回原告如***·约**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兰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地拉·阿不杜沙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