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有与某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901民初6652号
原告:*长有,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阿克苏立新小区物业管理员,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琴,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宏图,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
被告:黄丽,女,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韶华,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乌什县,系被告黄丽之夫。
被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东城天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苑泰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留伟,新疆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有诉被告谢宏图、被告黄丽、被告新疆鲁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鲁泰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向原告*长有送达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来本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始终未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长有经本院书面通知催缴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原告自愿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长有自愿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26元,已减半收取2963元,由原告*长有负担。
审 判 长  张璐
助理审判员  步锰
人民陪审员  于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