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01执2804号
申请人:***,1989年09月26日出生,住址: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以西博丰家居广场E座18-2号,法人:俞德志。
被执行人: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路以西博丰大厦18楼,法人:曹宣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967360元,执行费32074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和解协议,新疆粤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名下博丰家居广场E座1801至1809号公寓进行私下抵账,私下积极相互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并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笔录及记录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恢复执行,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逾期不予申请,不利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8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
审判员 龙世伦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