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194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吴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雅敏,女,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霍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宁,女,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俞德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曹宣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53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19,16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品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2,59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