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301民初400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工,现住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
被告:新疆普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西路鸿都国际1号楼3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疆普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22元,减半收取计1561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