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23民初28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三被告已经自愿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8年3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全庭审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企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2元、邮寄费88.8元(已减半收取),合计2050.8元,由原告张有全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