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丁江新,该公司书记、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时代广场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梓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5,240,842.99元的工程款发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