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3888号
原告:莎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火车西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江·库尔班,该管理委员会负责人。
被告: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号商业办公室楼7层A单元办公9室。
法定代表人:徐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莎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新疆千城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莎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莎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利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魏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