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点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与赵明江、新疆三点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民初46号
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393号。
负责人:朱英,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明江,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新疆三点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民路西四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明江、新疆三点水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天锅锅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东迪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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