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1407号
原告: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三道坝甘泉堡工业园1号路口西侧(三星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崇松,男,1962年7月23出生,该公司财务总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吴敦喜,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敦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787.76元,由原告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亚军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石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