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三道坝甘泉堡工业园**路口西侧(三星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崇松,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荣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三星兴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22468.41元(其中本金910958.41元和执行费115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浩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