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

昌吉州鑫合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鑫合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新天地广场16楼16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圣****1幢B座1**25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鑫合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5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9343.98元,执行费19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善能电气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