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2384号
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尔贡·***如苏力,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与被告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于2022年1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巴楚县星源智能仪表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黄海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