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1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智勇,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英买里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图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智勇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神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31民终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