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热电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热电有限公司与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0901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710861219X。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第九师军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0919430465。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朝阳区新华路180号绿翔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90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热电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2年7月20日本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 2.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22日、2022年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保险信息、无证券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3.2022年7月21日,经向第九师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2年7月21日,经向第九师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2年7月25日,经向第九师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参保信息; 6.2022年7月21日,经向第九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7.2022年8月2日,我院前往第九师幸福花园小区社区社会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8.2022年8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热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法院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兵090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格日勒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