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实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1民初170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喀什地区疏勒县左岸明珠33号楼2单元502室。
被告新疆实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屯河路新天地商务巷1118办公室(27区3丘39栋11层办公室1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实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需补充证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计12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张旭翠
审判员努尔斯曼古力·肉孜
人民陪审员麦麦提图尔荪·麦麦提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