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初1797号

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诉讼代表人:阚继山,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珊瑚沙村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臧丽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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