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207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春树云筑3号楼7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市辖区。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2元,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