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3122民初831号
原告:***,男,1961年出生,住新疆疏勒县。
被告: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艾尼·图尔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艾尼,男,1995年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疏勒县。
原告***诉被告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友、被告顺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艾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8年我在被告承建的疏勒县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库山河流)第五段,疏勒县阿拉甫乡吉勒尕尔教学点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中,干了收尾工程,工程总价为70800元,合同存续期间我自己垫付工人工资完成了项目,完工后,被告顺磊公司以承建单位未按时拨款为由只支付了40%的工程款。现涉案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四年多余,该公司尚欠工程款48000元未付。综上所述,被告顺磊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应依法及时清偿,长时间拖欠不付,应依法赔偿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顺磊公司辩称,欠付原告工程款是事实,我们和原告有协议,协议上写的很清楚,等建设单位的钱到了以后支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口头协议,原告在2018年期间,被告承建的疏勒县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项目(库山河流)第五段,疏勒县阿拉甫乡吉勒尕尔教学点综合教学楼建设项目中,干了打地坪,贴外墙瓷砖砖,打台阶,后面的收尾等工程。完工后,双方算账,原告的工程款共70800,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2011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协议〈原告的工程款70800元,因建设视单位没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甲方资金短缺无法付清***工程款。建设单位项目款拨下来后,公司再支付***剩余工程款〉为内容的协议书。但原告的工程款480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1份、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为证。
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合法有效,按照双方的约定,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原告的工程款未408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为48000的诉讼请求,未向法庭提供原告欠原告48000元证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上,双方确认的工程款共70800元,本院予以认可。双方未约定工程款利息。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认可。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履行。被告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80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保全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卜力孜 ·麦麦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凯丽比努尔·吾斯曼
书记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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