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民申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库什哈纳路3-1。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艾尼·图尔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卜杜萨拉木·阿卜杜艾尼,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强,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顺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磊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新31民终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顺磊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张   荣   琴
审判员         马 瑞
审判员     古丽巴哈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维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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