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482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7区215栋16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11894元,其中974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