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482号
原告:**,女,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路7区215栋16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住宁夏西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11894元,其中974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