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9月14日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09月23日生,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02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首春梅,女,1983年06月01日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2月10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03月03日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8月19日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7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
申请执行人:文阳,男,1988年01月04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8月07日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6月21日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团结路7区215栋16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首春梅、***、***、**、**、文阳、***、***与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952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