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路7区215栋16楼16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顺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疆阿勒泰农村商业银行处的存款19985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